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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,国务院有关部委引智归口管理部门:
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证件的管理工作,经与财政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国家外汇管理局、另家发改委价格管理司等部门协商,我局对现行的《外国专家证》进行了改版,新版《外国专家证》将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启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自2008年6月1日起,不再发放、延期、变更旧版《外国专家证》,此前发放的旧版《外国专家证》在有效期内仍有效,尚未发放的旧版《外国专家证》由发证机关自行销毁。
二、 新版《外国专家证》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,任何机关、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。新版《外国专家证》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外国专家局等单位在国有外国专家局服务中心统一领取。
三、 新版《外国专家证》的有关说明及使用要求见附件。在执行中如有问题,请及时告我局。
特此通知。
转: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|